协会成员
根据欧洲华人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:
“所有在欧洲执业的 ,拥护协会宗旨的华人律师都有资格成为协会成员,前提是获得理事会的审批。
“华人”一词在此不仅包括中国国籍的人,还包括华裔华人并能讲中文或至少一种中国方言的人。
“欧洲”一词在此指地理意义上的欧洲。
新成员的加入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,投票规则是出席或代表出席董事简单多数以上投票通过。
董事会需制作所有成员名单并应每年更新该名单。”
根据欧洲华人律师协会章程第六条规定:
“所有在欧洲执业的 ,拥护协会宗旨的华人律师都有资格成为协会成员,前提是获得理事会的审批。
“华人”一词在此不仅包括中国国籍的人,还包括华裔华人并能讲中文或至少一种中国方言的人。
“欧洲”一词在此指地理意义上的欧洲。
新成员的加入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,投票规则是出席或代表出席董事简单多数以上投票通过。
董事会需制作所有成员名单并应每年更新该名单。”